【案例】
近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一家便利店查获一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
经调查,该便利店的负责人王某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借用自己朋友李某的许可证售卖卷烟,累计销售卷烟价值1500元。
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李某均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明白,自己只是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借给朋友使用,为什么也会受到处罚?
【分析】
王某店里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借用李某店里的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李某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借给王某使用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王某和李某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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